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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公司遗失提单诉前申请由承运人无单向提单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申请人:宁波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百丈路158号。

  被申请人: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铜仁路88号三楼。

  宁波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委托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已按中国法律进行了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出运一批仿真夹克从上海港至德国汉堡港,运输方式为场到场。轮船公司接受委托后,将该批货物配载在“NLAMERICA”轮第5397航次出运,并于1997年9月26日向杉杉公司签发了号码为“APLU023215205”的提单。该提单为“收货人凭托运人杉杉公司指示”的指示提单,到港通知人为VIMPEXCO,LTD.(以下简称韦姆派克斯公司)。杉杉公司收到提单将其空白背书后,在以DHL方式邮寄给韦姆派克斯公司的过程中遗失。韦姆派克斯公司是杉杉公司外贸合同的买方,已将货款以T/T方式支付给了杉杉公司。

  申请人杉杉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申请,称:遗失的提单已为空白背书,持有人可凭其冒领货物,可能导致申请人丧失货物或使提单通知人不能提货;货物的季节性很强,提单通知人如不能及时提货将因货物错过销售季节而遭受巨大损失。为此,请求法院裁定承运人轮船公司只能向韦姆派克斯公司放货。

  审判

  宁波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决定立案受理,并立即组织合议庭予以审理。经审理认为:杉杉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承运人虽无无单放货的义务又不是提单遗失的责任者,但本案托运人、收货人均明确,裁定承运人向韦姆派克斯公司放货不会损害其他人利益,且能有效防止可能发生的纷争和损失。申请人诉请有理,应予支持。在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于1997年10月24日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轮船公司在APLU023215205提单项下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港后,即放货给韦姆派克斯公司,不得将货物放给以外的任何人。

  裁定送达后,承运人立即遵照执行,并于1997年10月28日将货物交给韦姆派克斯公司。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国内罕见的诉前强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具有涉外性、特殊性和无因性。

  涉外性。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美国总统轮船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收货人是德国一家公司;待交付的货物在德国汉堡,交付、收受货物的行为也将在汉堡进行。这些涉外因素必将在确定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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