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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世国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波轮船股份公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黎世国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urich International(Deutschland) Versicherungs AG].住所地:德国法兰克福60252邮区。

  法定代表人:Mr.Bernhard Roell and Mr.Hansburkhard von Ahlefeld,常务董事。

  诉讼代理人:汪淮江、徐疆华,均为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Chinese-Polish Joint Stock Shipping Co.)。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延安东路55号工商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继德、耶日。柯莱茨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亚泉、杨运福,均为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IJ币。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GMG)向德国联合地铁(GCGM)订购地铁车厢用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地铁建设。该批12节地铁车厢由中波公司经营的“泰兴”轮承运,起运港为德国汉堡港,目的港为中国黄埔港。1997年10月18日,该批车厢在德国汉堡港积载后装于“泰兴”轮2号甲板和3号甲板间的左右舷舱口内。在完成装货后,“泰兴”轮驶往意大利热那亚港。

  苏黎世公司为该批货物的海上运输提供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苏黎世公司于1997年10月15日签发了两份《海运保险单》载明:上述预约保单项下的保险权益已经给予:德国广州地铁公司(GCGM)和/或西门子股份公司(柏林和慕尼黑)和/或AEG轨道机动车辆有限公司(柏林和Henningsdoff)和/或广州地铁公司(GMC)和/或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CMC)和/或广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GMG),并由可能的涉及人承担责任。并列明了每一保险单承保的车厢及编号,运输船名,装运地点,目的地。同时,该保单注明:根据1973年德国海上保险通则(ADS)货物保险条款(1984年版)第5条/承保自仓至仓。保险条件为:1、德国海上保险通则货物保险特殊条件。2、上述预约保单中的条款和条件。3、保单格式:全式保单。4、保险条款:一切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1,000德国马克或300美元,无须递交检验报告。索赔检验机构为香港联合海事咨询公司。

  1997年10月20日和21日,“泰兴”轮在比斯开湾遭遇恶劣天气,西南风达到蒲氏风级8到9级,船舶前后左右摇晃,海浪有时打上甲板。为此,“泰兴”轮船长于1997年10月25日作出《海事声明》。其内容如下:“本船于1997年10月18日从汉堡启航,途经比斯开湾,于1997年10月25日抵达热那亚港。本船在该航次中遇到下列情况:本船于1997年10月20日至21日在比斯开湾遇到8至9级的东南风、偏南风和西南风的恶劣天气。在此期间,船舶纵摇、横摇剧烈(横摇至每舷35*)。在整个期间,船舶操纵相当困难大量海浪打上前艏楼甲板、舱盖和船中部上层建筑。由于上述恶劣天气可能造成意料中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我特此对一切损失和损坏等作出声明。并保留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延伸声明的权利”。1997年10月5日,意大利热那亚民事法院对“泰兴”轮于1997年10月20日、21日在比斯开湾遭遇恶劣天气的情况作出报告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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