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城区土特产加工厂诉中国外轮代理青岛分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 告:莱芜市莱城区土特产加工厂。(以下简称莱芜土产)
被 告:中国外轮代理青岛分公司济宁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宁外代)
被 告:山东省济宁祥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祥运)
被 告: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兴)
2000年4月19日,原告莱芜土产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结合合同。约定: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向原告莱芜土产购买18.5232吨保鲜姜。2000年4月26日,原告莱芜土产又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结合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原购销合同中质量、价格、付款方式、运费及代理费支付等条款作了一定的变更。
2000年4月20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与SUN CHONG INTERNATIONAL, INC.签订了销售确认书一份。该销售确认书约定:SUN CHONG INTERNATIONAL, INC.向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购买18.5232吨保鲜姜,总价款为:14262.86美元。之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即与济宁外代联系该批货物的出运事宜。被告济宁外代曾于2000年4月18日发给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一份传真,确认到美国的海运航程为28天。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即委托济宁外代代理出运货物,济宁外代接受委托后,又委托青岛海兴代理出运货物,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对此转委托未提出异议,并于2000年4月27日向青岛海兴缴纳了4400美元的海运费。青岛海兴代理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向鹏达船务有限公司定舱,鹏达船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9日向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一份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SUN CHONG INTERNATIONAL, INC.。该提单对货物的到港时间没有涉及。货物运抵美国后,收货人发现该批货物发生了货损。2000年6月15日,美国检验总公司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该报告指出该批货物已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坏。
2001年3月28日,济宁市工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了一份工商登记查询单,该查询单载明:济宁外代已于1999年11月15日被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济宁外代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及青岛海兴的业务联系都是原济宁外代的职员何平操作的。
上 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委托被告济宁祥运负责本案所涉货物的陆运,2000年5月9日,被告济宁祥运向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收取了陆运费4050元人民币。被告济宁祥运虽在答辩时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莱芜土产赔偿因错误申请诉讼保全给被告济宁祥运造成的损失,但济宁祥运并未对原告莱芜土产提出反诉。
原 告:莱芜市莱城区土特产加工厂。(以下简称莱芜土产)
被 告:中国外轮代理青岛分公司济宁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宁外代)
被 告:山东省济宁祥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祥运)
被 告: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兴)
2000年4月19日,原告莱芜土产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结合合同。约定: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向原告莱芜土产购买18.5232吨保鲜姜。2000年4月26日,原告莱芜土产又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结合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原购销合同中质量、价格、付款方式、运费及代理费支付等条款作了一定的变更。
2000年4月20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与SUN CHONG INTERNATIONAL, INC.签订了销售确认书一份。该销售确认书约定:SUN CHONG INTERNATIONAL, INC.向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购买18.5232吨保鲜姜,总价款为:14262.86美元。之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即与济宁外代联系该批货物的出运事宜。被告济宁外代曾于2000年4月18日发给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一份传真,确认到美国的海运航程为28天。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即委托济宁外代代理出运货物,济宁外代接受委托后,又委托青岛海兴代理出运货物,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对此转委托未提出异议,并于2000年4月27日向青岛海兴缴纳了4400美元的海运费。青岛海兴代理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向鹏达船务有限公司定舱,鹏达船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9日向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一份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SUN CHONG INTERNATIONAL, INC.。该提单对货物的到港时间没有涉及。货物运抵美国后,收货人发现该批货物发生了货损。2000年6月15日,美国检验总公司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该报告指出该批货物已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坏。
2001年3月28日,济宁市工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了一份工商登记查询单,该查询单载明:济宁外代已于1999年11月15日被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济宁外代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及青岛海兴的业务联系都是原济宁外代的职员何平操作的。
上 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委托被告济宁祥运负责本案所涉货物的陆运,2000年5月9日,被告济宁祥运向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收取了陆运费4050元人民币。被告济宁祥运虽在答辩时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莱芜土产赔偿因错误申请诉讼保全给被告济宁祥运造成的损失,但济宁祥运并未对原告莱芜土产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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