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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TRADE QUICK-ER INC MONROVIA LIBERIA)。地址: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80号。

  法定代表人:吕晓亮,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GOLDEN LIGHT OVERSEAS MANAGEMENT S.APANAMA)。地址:日本国大阪。

  法定代表人:小谷道彦,总裁。

  1989年7月10日1410时许,原告所属“易迅”轮(M/VTRADE QUICKER)与被告所属“延安”轮(M/V YANAN)在34°22′N、123°02′E海面上发生碰撞,造成“易迅”轮机舱和住舱进水沉没,该轮轮机长随船沉没,下落不明:“延安”轮首部和左舷船尾及右舷中部船体受损。

  1989年12月29日,原告获悉被告所属“延安”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告所属“延安”轮,并要求被告提供3000000美元的银行担保。天津海事法院于1990年1月1日依法作出裁定:一、准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海事请求权保全的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延安”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通过中国银行加保的3000000美元的担保。同日,天津海事法院发出扣押船舶命令,将被申请人所属“延安”轮在中国秦皇岛港予以扣押。

  1990年1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代日本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供了3000000美元的担保函。次日,天津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解除了对被申请人所属“延安”轮的扣押。

  1990年2月2日,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所属“易迅”轮于1989年7月10日驶往香港途中,以航速9节,真航向178°到达34°36′N、123°05′E海面时遇被告所属“延安”轮。当两船相距1.2海里时,“延安”轮在无任何声号的情况下,突然向左转向,其船头碰撞“易迅”轮左舷尾部,致使“易迅”轮沉没和船员伤亡。“延安”轮疏于了望,未能保向保速航行,在临近“易迅”轮时,突然向左转向,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七、八和十七条的规定。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917728美元。

  被告辩称:本公司所属“延安”轮驶往日本黑崎港途中,以12.5节航速,真航向103°到达34°28′N、122°32′E海面时遇“易迅”轮,保向保速航行。当两船相距0.5海里时,发现“易迅”轮仍未让路,即改航向95°行驶。此后,又见到“易迅”轮在未发出任何声号的情况下,突然向右大幅度转向,致使“延安”轮船首碰撞“易迅”轮左舷,使“延安”轮首部严重受损。“易迅”轮严重疏于了望,造成两船碰撞的紧迫局面,采取避让措施过晚,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八、十六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负碰撞的主要责任。并反诉要求原告赔偿37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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