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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自拆除承重墙被判恢复原状(2)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晏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房地产商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原告的物业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原告依据该合同负有维护小区楼体结构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

    在被告晏女士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中附有该套房屋的结构布局图,图中标明了房屋内卫生间西墙有一窗而无门,经法院勘验该西墙为承重墙。现被告晏女士在未取得楼房的设计单位及管理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扩凿西面承重墙,破坏了楼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承重墙涉及楼体结构,为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质量,并考虑到案件的执行,应当由原告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履行上述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晏女士负担。因被告晏女士已于2005年8月将该楼2单元15层楼顶的花坛拆除,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晏女士拆除违章堆砌的花坛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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