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一些业主由于购买了多处住房或者所在小区集中供暖温度偏低等原因,而拆除居室内的暖气片,采用空调或其它方式采暖。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日前的判决书表明,对于集中供暖的小区,即使业主拆除了居室内的暖气片,也不能免除支付供暖费的义务。孙先生购买了宣武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2001年8月13日,孙先生按照规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供暖协议书,由物业公司为其供暖,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2005年9月,孙先生将房屋内的暖气片全部拆除,并通知了某物业公司,物业得知后未置可否,也没有要求孙先生恢复暖气片。由于孙先生拆除暖气片后不再向某物业公司交纳供暖费,物业公司将孙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2005年至2006年度供暖费1930.5元。孙先生对此的解释是:这个小区从1999年起每个供暖季暖气的温度就不高,为此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曾经就供暖温度问题起诉过物业公司,每年冬季孙先生都靠空调进行取暖。后来孙先生经过与某物业公司协商,拆除了房屋内的暖气片,物业当时答应,可以免除孙先生的部分取暖费。所以,孙先生不同意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供暖费。但对于孙先生的上述说法,某物业公司却矢口否认。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暖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政策,同时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热单位必须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孙先生拆除暖气片的行为有可能对整体供暖造成影响,其行为不妥。某物业公司在知道孙先生拆除暖气片的行为后未进行制止,就其物业管理职责具有过错,故某物业公司要求孙先生全额给付供暖费,理由不足。据此,宣武法院判决孙先生酌情给付某物业公供暖费1351元。
一、业主和供暖单位之间是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十章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其中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较为详尽地规定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因此,供用热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自然可以就是否用热力进行协商。
二、在当事人的约定和国家规定之间约定优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从所提供案例分析,估计这也是宣武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理由。从立法上讲,国家有关规定排在当事人约定之前,是否可以说国家规定否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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