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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能否查明单位内部财产去向不明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3 17:04

    前述案件是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职务关系发生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纠纷。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查明事实解决纠纷,这是一个在理论上较少涉及的问题。笔者认为,将该案放在民事诉讼框架中处理值得商榷。

    (一)本案纠纷的特点和性质。

    1、本案是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与履行职务行为紧密相关的纠纷。对于林业局拨出的18248元款项被谁得到的问题,在本案民事诉讼之前经由刑事侦查,仍然得不出该款被邬碧霞得到的结论。对于一个通过刑事诉讼都无法查明的事实问题,是否能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判断?由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且民事诉讼对真伪不明的事实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确认判断,因而一些通过刑事诉讼无法查明的事实问题,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的。但是,本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邬碧霞作为苗圃场财会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从林业局得到18248元款项,这是一个与履行职务密切相关的事实问题。假设邬碧霞得到该款,从职务关系上看,可视为是苗圃场得到该款,而不是邬碧霞个人得到该款;相反,假设邬碧霞未得到该款,那么对此可视为是苗圃场未得到该款,而不是邬碧霞个人未得到该款。与邬碧霞是否得到该款的问题紧密相关的另一问题是,苗圃场得到邬碧霞交来相同金额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这也是一个与履行职务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果邬碧霞不是苗圃场的财会人员,或者她不是苗圃场经办从林业局领取18248元款项的相关财会人员,则她不可能向单位上交相同金额的款项。

    2、本案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发生资金去向不明的“差款”现象,或者资金来源不明的“多款”现象。在前述案件中,林业局拨出的18248元款项到底被谁得到的问题无法查明,即为资金去向不明。这类纠纷因其资金去向不明或者资金来源不明,属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有别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侵占单位财产或者单位侵占工作人员财产的案件。

    (二)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及其在司法认知中的特殊性。

    1、工作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民事关系和职务关系的双重性。首先,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工作关系并不必然排斥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形:①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契约而产生的民事合同关系,如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②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工作人员和单位均享有财产不受对方侵占的权利,对方则有不得侵占相应财产的义务,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工作人员以履行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或者相反。同时,工作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具有履行职务的内部关系。履行职务的内部关系,在处理财产及资金事务方面具有以下特点:①遵循应然的财会制度,包括国家、行业、主管单位及本单位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②运行实然的财会制度,即应然的财会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③单位的行政命令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均可以打破实然的财会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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