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前述民事关系与职务关系在实体及诉讼程序上的区别。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与职务关系两者相比较,前者遵循民事法律规范及民事交易习惯,后者遵循单位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由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具体规定均源自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并受民事交易习惯的影响,即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以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交易习惯为基础,故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能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而对于属于单位内部关系的职务行为,因其主要受单位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的调整,非必然遵循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交易习惯,其不具有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实体法基础和受实体法指引的行为及价值判断基础。因而,对因履行单位职务发生的内部纠纷案件,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事实。换言之,对这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内部纠纷案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
3、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的财产纠纷案件在处理上的特殊性。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既可能是民事关系,也可能是职务关系,这是同一事实关系符合不同法律关系特征要求的竞合情形。同一事实关系可因其所符合的法律关系的外在显见性不同,或者外界对其所符合的法律关系的认知程度的不同,而被界定为民事关系或者职务关系。如果,工作人员及单位之间侵占财产的事实,是在证据充分,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就可得出结论,不需要启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前提下,作出的事实认定的,那么应当判断该事实关系已符合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特征要求,对该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判令侵占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如果,财产或资金在工作人员和单位之间去向不明,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那么应当判断该事实关系还不符合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特征要求,但是符合履行单位职务的内部关系的特征要求,对该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该案是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职务关系发生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纠纷,对此类纠纷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查明事实进行处理。因而,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处理意见较为正确。
唐正洪 罗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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