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申甫诉上海畜禽中心兽药厂依股东代表大会决(2)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松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1994年1月15日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1996年2月16修订的《上海畜禽中心兽药厂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股份的股息,每年年终一次兑现;企业的净利润分配,实行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厂长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适时解聘,并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松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原告投入被告的股金99000元及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应当属于原告所有并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冻结或扣押。被告私自冻结原告应得之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偿付原告应得的股息、红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未能及时取得股息、红利的事实,被告应当相应承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1996年应得的股息、红利计人民币222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6。02元。
评 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代表大会是否有权冻结股东的股息、红利,这个问题也是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原告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无权冻结股东的股息、红利。被告认为,被告是依法设立的,其章程对每一位职工都有约束力,其有权冻结原告的股息、红利。
实际上,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产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界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的新型企业,它实行的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公有经济性质的劳动群众自愿组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其经济性质为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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