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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汽集团公司诉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案情」

    原告:北京首汽集团公司(下称首汽公司)。

    被告: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下称经协公司)。

    1993年3月,经协公司与西藏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及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订立了设立“西藏圣地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圣地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同年4月3日,西藏自治区体改办复函圣地公司筹委会,同意组建该公司。同月30日,圣地公司获得西藏自治区工商部门颁发的筹建许可证,确认其筹建项目为“筹集资金,刻制公章,设立银行帐户”,投资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同年6月16日,圣地公司的筹建经西藏自治区体改办的批准,确认其按定向募集股份方式设立。此后,圣地公司筹委会便开始了资本募集,其募股说明书及章程释明该公司以开发、生产、出售天然矿泉水为主,定向募集的资本将用于矿泉水生产设备及厂房投资。1993年6月18日,该筹委会与首汽公司订立了定向法人股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协议书约定圣地公司向首汽公司发售面值1元人民币的定向募集法人股160万股,补充协议约定首汽公司应向其职工配售40万股内部职工股。首汽公司按约向圣地公司支付了股金200万元,圣地公司及其证券商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首汽公司及其10名职工分别出具了股金收据。至1994年4月,圣地公司已明显不能募足5000万资本。西藏自治区体改办于同月21日批复以圣地公司为发起人之一,按《公司法》新设立社会募集公司。同年8月,经协公司与西藏自治区拉萨啤酒厂、西藏自治区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西藏自治区交通工业公司、海南金川(香水湾)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筹建以开发、生产、经营啤酒为主的总资本6000万元的社会募集公司,并将首汽公司列入该公司筹委会。该发起人协议寄达首汽公司后,首汽公司即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已非先前的圣地公司,自己不愿作其股东,要求经协公司等发起人退还股金。同年10月29日,首汽公司将与经协公司等发起人会谈事项作成书面备忘录,记明圣地公司发起人应退还首汽公司全部股金。西藏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光耀(亦为圣地公司董事长)在备忘录上签署了“募股告败而未设立(公司),退款!”的意见,经协公司王建则未作明确表态,只表示在11月30日前公函回复。此后,首汽公司未能收回股金,遂于1995年6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协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退还全部200万元股金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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