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汽集团公司诉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2)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经协公司收到诉状副本后,首先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认为圣地公司及另两家发起人均在拉萨市,此案应由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圣地公司发起人有三,两家在拉萨市,一家在成都市,对于首汽公司诉发起人返还股金的纠纷两市均有权管辖,而原告选择了经协公司所在的成都市,本院对此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于是裁定驳回了经协公司的管辖异议。经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此后,成都市法院追加了西藏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及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协公司代表发起人答辩认为,圣地公司并未设立失败,而是改制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现在仍在设立过程中。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圣地公司没有筹足资本和完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设立程序,也没有最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而,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没能得到确立。虽然西藏自治区体改办批复将圣地公司改制为社会募集公司,但按此批复筹办的圣地公司在发起人、公司主营业、资本结构等核心内容上与原圣地公司已完全不同,不能视为同一公司的改制变更,而构成了另一不同的公司。事实上,上述批复本身也肯定了两公司各自的独立性,即批复以原圣地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筹建新的圣地公司。而在实际操作中,圣地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中并未出现原圣地公司。正是因为该公司并未成立,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经协公司提出的原圣地公司改制为圣地公司,仍在设立之中的观点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圣地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不能成立时,其发起人间应承担退还首汽公司认缴的股金及其利息的连带责任。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圣地公司的设立经过了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其资本除发起人认购外,可采取定向募集方式筹集,其筹委会与首汽公司设立的定向法人股认购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首汽公司因认缴股金而可成为圣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若该公司不能成立,首汽公司也对这笔股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有权追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公司法》均规定,股份公司未能成立时,其发起人应向认股人承担连带退还股金及利息的责任。因而,圣地公司的三方发起人应退还首汽公司已认购的法人股160万元,并就此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职工股40万元是依据首汽公司与圣地公司筹委会的定问法人股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向首汽公司10名职工配售的,该协议的履行结果在该10名职工与圣地公司间产生一种直接的财产权利关系,其投入股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各该职工个人,而非首汽公司,因而退还该部份股金的权利应由职工个人分别或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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