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段某夫妇将于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7月,段某之妻申某的受伤事宜,已经法院判决先行处理。
庭审激烈辩论
原告段某诉称,被告于某为避让前方骑自行车的沙某,强占左车道,卡车尾部碰撞了我的摩托车,致使段某和妻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由于被告车辆移位,才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事故造成段某的各项损失达68434.26元。被告保险公司为被告于某驾驶的机动车设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于某占道行驶是为避让沙某,属避险行为,被告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且被告公司已为涉案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于某辩称,事发时,于某驾驶的货车与原告段某摩托车并未发生碰撞,段某采取措施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于某系某公司职工,驾驶卡车系履行职务行为,即使有责任,也应由公司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于某所驾卡车与段某所驾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事实,段某的受伤系其驾驶摩托车撞击路边树木所致,与于某驾驶货车遇有情况避让无因果关系。于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沙某亦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
各方陈述不一
从庭审及交警部门的卷宗笔录来看,各方当事人及证人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在细节上略有出入。
自行车驾驶人沙某陈述:我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速度正常,一条狗突然窜出来追着咬我,我便往路中间让。在让的过程中,有辆卡车从我后面驶来,卡车尾部碰了我的左臂,导致我跌倒。摩托车让卡车时,往路东边的一棵树上一撞,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倒地受伤。
卡车驾驶人于某陈述:我下桥后发现有一骑自行车的人在我前面,便制动减速借道。当我临近自行车时,他突然向路中间骑,我便赶紧踏刹车、借方向。这时左车道有辆摩托车由南向北急速通过此路段,自行车、摩托车均倒地,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均受伤,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过程中,我驾驶的卡车并没有碰撞摩托车。
摩托车驾驶人段某陈述:我当时由南向北行驶的,正常行驶在公路的东边距路边大约1.50米左右,速度约四十码左右。对方是由北向南行驶的,速度很快。我看到骑自行车的让狗子的,等我临近时,卡车突然打方向向我这边借道,发现危险后我赶紧减速往东让,已经让到路边的泥路上,但最终我和我爱人还是跌倒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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