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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为代理人追款后再追代理费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中国法院网讯   法律服务所替当事人追收回15万赔偿款,可当事人却拒付代理费,服务所一气之下将被代理人推上被告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由被告田声琼支付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代理费14205元。

     宜宾县横江镇石城村村民田声琼之夫李大春在浙江省温州市打工死亡后,为索回各项赔偿损失,田声琼于2006年8月12日到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与该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按胜诉标的总额实得金额的13%给付乙方(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报酬;办案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等由乙方承担。

     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派李德富和李大均、李大付一同前往浙江省温州市处理。李德富一行到温州市后,经过与死者李大春务工业主方谈判,达成协议由业主方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并由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仲裁协议书。李德富一行在此次办案中共用去差旅费5295元,此笔费用已由田声琼支付。田声琼领到赔偿费用后,并未按合同支付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相应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与田声琼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应得报酬19500元,扣除田声琼所支付的5295元差旅费,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实际应得14205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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