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项链离奇失踪 急救中心被判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指出殡仪馆在尸体管理中存在诸多漏洞,例如尸体存放间的钥匙谁都可以拿,存放尸体的冰柜没有锁,尸体袋不做密封,任何人均可主张是死者亲属前去认尸,而认尸的过程中,又没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殡仪馆对此则表示,被告没有义务保管死者身上的遗物,被告收取的费用中,不包含贵重物品的保管,殡仪馆只负责保管尸体和骨灰。如果尸体身上佩戴有贵重物品,殡仪馆都会劝家属将贵重物品摘下,如果家属不听从,对于贵重物品的遗失被告不负任何责任。此外,被告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每个冰柜都有专人负责,并有清楚的存尸记录。急救中心也认为他们没有保管物品的义务。
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将薛某的尸体送往北京市东郊殡仪馆后,仅是将尸体与东郊殡仪馆进行了交接,并未将薛某佩戴金项链的情况告知东郊殡仪馆,也未对薛某佩戴的项链在与殡仪馆交接时进行登记。现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薛某所佩戴的项链系在东郊殡仪馆丢失,而东郊殡仪馆又否认在接到薛某的尸体时颈部佩戴有项链。故对于四原告要求东郊殡仪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而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急救中心在将薛某的尸体送往东郊殡仪馆时确实存在项链,在急救中心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将薛某的尸体交给东郊殡仪馆时,已一并将薛某所佩戴的项链交付给了东郊殡仪馆的情况下,急救中心应当对项链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项链已经丢失,返还原物已不可能,故急救中心应当予以折价赔偿。对于丢失项链的价值,法院依据薛某死亡时,黄金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四原告提供的发票予以确定。四原告要求急救中心赔偿物品损失费中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给付原告物品损失费6515.36元。
宣判后,急救中心表示对判决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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