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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轿车丢失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轿车存放在小区停车场期间意外丢失,车主为此起诉停车场所属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11月1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审结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华兴物业公司赔偿车主程骏车辆损失5万元。

    自2004年起,程骏每日将其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所居住舒心园小区的停车场内,每月按时交纳停车费50元。2006年1月2日晚11点30分,该停车场值班人员李志辉对停车场内车辆进行登记后将停车场的两个大门锁上。次日凌晨4点,李在例行查看时发现程骏车辆丢失,随即通知程骏和停车场负责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价格认证,程骏丢失车辆价格为5万元。后程骏找到该停车场所属的华兴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程骏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车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兴物业公司与程骏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公司在《停车场管理制度》中既然要求车辆进入车场后必须关闭报警器,那么车场管理人员就应认真履行看护职责,防止车辆毁损、灭失。依照《合同法》:“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因双方之间系有偿保管,华兴公司应对程骏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  周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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