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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害债权责任的成立(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3.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对原告的损害,在该消息登出后的第二天,有十二家单位向原告退回团体票共8000余张,个人退票3000余张,并有两家演出赞助单位退出。在被告更正的声明登出后,已退票的单位,仍不愿意重新购票,而原告仍然接到不少个人退票,前后共损失80多万元。如此突然的、大规模的退票,其原因不可能出自其它偶然因素,可以认定是该报道的误导所致。原告以被告某晚报构成侵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属合理。关于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我认为在确定原告的损失时,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被告已经售出的门票减去支出的费用,就是原告应该得到的利益。原告不能要求被告既赔偿门票的损失,又赔偿费用的支出,因为门票的收入本身就包括了利润,而利润的收入中应当扣除支出的费用。所以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当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否则将会形成双倍的赔偿。

    至于原告未售出的门票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关键在于原告必须举证证明未售出的门票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原告完全有可能售出全部或部分的门票,但因为被告刊载上述不真实的消息以后,致使门票全部和部分积压。原告必须对此进行举证,否则不能获得赔偿。

    在损害发生以后,被告并没有采取适当地的措施减轻损害。在本案中,原告立即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刊登更正声明,但被告直至1月23日才在第三版登出一项声明,其中指出:“1月25日‘星光灿烂’大型明星演唱会将如期召开,著名艺术家李某某目前已经基本康复,有望登台演出。”如果在损害发生以后,被告及时地采取措施应当尽可能地减轻一些损失,但被告并没有及时地刊载更正的消息,由此表明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对其造成的损失及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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