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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民商案件(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审判决后,被告西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胡文林在与上诉人签订售房协议时明知上诉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诉人没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因此无须承担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责任。二、张山虎给胡文林出具的承诺书是在工程没有完要,被上诉人胡文林要求退房的情况下,由于资金不到位,给其出具的,该承诺书不是张山虎及西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退还房款11万元或在工程完工后交付房屋。

    被上诉人胡文林辩称:当时买房时上诉人说手续齐全,在此情况下才签订了合同,交付了购房款。且张山虎出具的承诺书也是其自愿出的,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新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西亚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文林签订了售房临时协议,该协议应为商品房预售协议,胡文林按照协议约定向西亚公司交付了购房款11万元。但西亚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对于西亚公司在签订售房协议时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因在其后由于西亚公司所售的商品房迟迟没有完工,被上诉人胡文林要求退房返还购房款时,上诉人西亚公司签订此合同的代理人张山虎给胡文林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将双倍返还购房款,该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承诺与法律规定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承担双倍偿还购房款责任的规定相一致,因此本院认定上诉人西亚公司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且事后张山虎又代表西亚公司出具了双倍偿还房款的承诺,故上诉人西亚公司应承担双倍偿还购房款的责任。上诉人西亚公司主张张山虎出具的承诺书显失公平及不应双倍偿还购房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西亚公司在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是否故意隐瞒了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商品房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否承担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商品房买卖中因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如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明,一房二卖等,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有关规定,一直是开发商、购房者关注的问题。因商品房涉及金额大,是否属于商品,不仅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就是法学理论界也认识不一,各地对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为此,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对商品房预售的效力,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等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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