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对客运合同承运人一方所负义务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三、笔者的相关思考

    其实认真审视整个案情,可以发现此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笔者认为焦点在于:乘客在乘坐出租车途中,受到来源于第三者的伤害,无过错的承运人对此消极后果是否应承担责任?换言之,对乘客安全予以格外的关注是否应纳入承运人所负义务的范畴?笔者不揣简陋,尝试从现行法适用和学理探究两个层面对上述问题予以回答。

    立足现行法律框架,我们可以看到此案所触及的基本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众此案本质为客运合同的纠纷,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合同法》,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考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117条、第301条和第302条等),可以得出结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形承运人可以免责,包括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介入导致旅客伤亡的。回眸此案,笔者认为上述免责情形都不存在。吕某左眼致残既非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也并非其故意自虐所致,这当属定论。那么吕某是否存有重大过失呢?笔者对此也持否定态度。具体言之,乘客吕某虽然可能违背了出租车行业规范(未使用计价器来计算费用),存有一定程度的过失,但是这种过失首先不是导致受伤致残的直接原因;其次这种过失(假如真可谓之为过失的话)也不曾达到合同法免责所要求的“重大”程度,因此笔者认为乘客吕某不存在重大过失,因而也不足以成为出租车公司免责的依凭。那么这种由于车外投掷过来的BP机而使吕某受伤致残的情形能否如王小能教授所言,可将其归结为不可抗力呢?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对不可抗力的解释,采用了折衷说的观点,即认为凡属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强调“客观情况”、“外来因素”或“事件”等字眼,突出不可抗力应内涵外在于人的行为的自然性。换言之,不可抗力作为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不应包括单个人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将第三人因泄愤投掷BP机使乘客受伤致残的情形视为或拟制为不可抗力的观点有欠圆满。

    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作为承运人一方的中南出租车公司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吕某是在乘坐出租车、享受有偿服务途中受到伤害的,所以依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对乘客吕某受伤致残一事负责。当然考虑到乘客吕某也存有一些小过失(未启动计价器,从而间接引发不良路人因泄愤而扔掷BP机的伤害行为),并且在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呼叫停车,奋力追索原始肇事者,显有漠视自身权利之嫌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当酌情减少出租车公司的赔偿额。这样既能体现司法者勉力追求公平之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受害人一方的权利意识和护权自觉。至于这里是否存在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责任的余地,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在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一般只有在其他归责原则适用不能的前提下,而且当事人都无过错或者推定一方有过错显失公平的场合),在应当适用严格责任来归责的情境中,公平责任一般是无用武之地的。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得出上述结论是逻辑的必然,尽管并未臻理想之境。事实上,在此类情形下,让出租车公司来承担责任,确实负累太重。严格来讲,此案所涉及的承运人和乘客双方都没有过错,一切消极后果都是由那个尚逍遥法外的肇事者造成的,而责任却由承运人来担当,不能谓之合理。长此以往,积弊丛生,必然会抑制出租车行业乃至其他类似服务行业的发展。或许可以借鉴海事法中的最高额限制赔偿等制度来补救,但总非治本之良策。保险制度当然可以分散所遭遇的风险,但是否还存在更多的救济途径呢?笔者认为,试图在现行法的框架中去探索这个答案,难免会步履艰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