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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跑了,钱财丢了,家政公司要赔偿雇主损失(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同时,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上规定的11项条款作为判断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唯一依据,这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一种曲解。完整的家政服务合同,其权利义务并不仅仅限于写在字面上的这11条,或者说,这11条仅仅是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完整的家政服务合同权利义务,还应当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家政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雇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签约前都明知和遵守的惯例、公序良俗等。法理上称为合同随附义务或默示义务,例如:家政公司要保证其提供的保姆具有从业资格,保姆不得有传染病等疾病,不得有偷盗及其它可能伤害雇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等,这是双方签订合同时都必须知道和遵守的,也是双方签约的基础和前提,尽管它不体现在书面的文字中,但体现在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对家政服务经营者的默示担保义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家政服务合同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对两部法律中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担保义务,虽然在双方协议书中没有约定,但经营者必须在合同中承担这种默示的担保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保姆是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有偷盗及其它可能伤害雇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否则,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就保姆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雇主赔偿。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文字条款作为认定家政公司作为家政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唯一依据,忽视了现行法律关于合同法定义务的明确规定,置家政公司法定义务没有得到完全履行这一基本事实于不顾,认定家政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错误的。丁某对此提出上诉后,终审判决依法对一审判决的此项认定做了改判。

  所以,衡量家政公司是否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依据,应当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家政服务业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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