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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债还是否存在(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法院认定:一般性过错不减轻工头责任

    2月2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的送达,因脚手架突然断裂导致一妇女高位截瘫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被告吴某被判决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误工、营养、住院护理、交通、二次手术、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42639.82元,另要求被告从2003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200元护理费,并由被告承担各项诉讼费用4293元。

    30岁的妇女丁某是海安县某镇农民,而吴某则是一农村瓦工头。2003年3月13日,吴某雇佣丁某到其承包的一住宅楼工程做小工。当日下午4时左右,丁某在一层楼梯间做工时,被突然倒塌的脚手架砸伤腰部等处。事发后,丁爱华被急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瘫、L1椎体滑脱Ⅱ°。2003年3月19日,医院对丁某行切开复位ST内固定+椎管减压术,同年3月27日再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同年4月10日丁某出院,医嘱建议其卧床休息。当日,丁某转住乡卫生院进行恢复性治疗,同年4月20日出院回家。丁某因受伤治疗支付的医疗费为28979.82元,其中吴兴才支付28508.62元,丁爱华自付471.20元。后法医鉴定认为,丁爱华L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L1椎体滑脱Ⅱ°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后伴高位截瘫、L1-3双横突骨折及左胫腓骨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后的诊断成立,系外伤所致,其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丁某出院后,其与被告吴某间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丁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

    审理中,进一步查明,丁某之父共生一子二女,丁某要与其哥姐一道赡养70多岁的老父亲;丁某与其丈夫生有一子,刚满10岁,正在小学读书,需要其尽抚育义务。

    原告丁某诉称,我受雇施工过程中,被突然断裂倒塌的脚手架砸伤,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完全性截瘫,终身残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赔偿我医疗、误工、住院护理、营养、交通、被扶养人生活、二次手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142639.82元和今后终身护理费182500元,合计296631.20元,并由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丁某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在脚手架挑杠上超标垒砖,造成挑杠受力断裂倒塌,砸伤其腰部等处,造成终身残疾,丁某自身有过错,故应减轻我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丁某受雇于被告吴某从事雇佣劳动,作为雇主吴某对雇工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由于吴某在施工中疏于管理,安全意识淡薄,引发事故,造成丁某身体受伤,吴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工丁某在施工中不存在明显过错,对被告提出的减轻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原告丁某受伤后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被告吴某应予赔偿。鉴于丁某受伤致残,且失去自理能力,确需护理,其要求被告赔偿今后护理费的要求,可酌情予以考虑,但给付的具体数额标准应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吴某的经济负担能力。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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