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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诉周金娥委托代理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原告:陈国平。

  被告:周金娥。

  被告周金娥系原告陈国平岳父周金初之妹。周金初及被告周金娥之生父周炳章解放初期去香港谋生,1993年3月6日,周炳章在香港病故。为证实周炳章之死讯,原告陈国平曾托人与香港律师联系,在1995年8月取得了由香港生死注册处出具的周炳章死亡证明、香港高级法院遗产检验法庭出具的(1993)3291号遗产管理委托书、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出具的E.D.806193号《关于死者周炳章死后查明经已呈报在案的遗产明细表》复印件。另外,在周金初、周金娥办理与被继承人周炳章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时,原告陈国平也曾参与做了一些寻找有关人员与单位出具证明的工作。在了解周金初、周金娥如何办理继承周炳章在香港的遗产中,原告陈国平曾找有关部门作了一些咨询。

  1996年1月3日在周金初家,周金初、被告曾在一份内容为“关于周炳章遗产一事,由于继承人周金初、周金娥两人在没有能力去办理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由陈国平去办理此事,现在陈国平为此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并且冒了很大的风险,所以,周金初、周金娥、陈国平三人商议决定,如果所得遗产,将支取办理遗产案一事的一切费用后,由周金初、周金娥、陈国平三人平均分摊,各得三分之一”的《协议书》上签名。周金初、周金娥起草与签署该《协议书》时的在场人有周金初之妻与陈国平之妻,陈国平因在外开出租车营业,故未在场。周金娥在《协议书》签名后回家当晚,又同丈夫、儿子等到周金初处对《协议书》上的签名表示反悔。当时,陈国平开车刚回家,还尚未在《协议书》上签名。1996年1月4日,周金娥还到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有关部门用书面声明的方式对《协议书》宣布作废。后经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有关部门与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的共同努力,1997年1月27日,周金初、周金娥各得到了应继承的遗产615678元港币。

  原告陈国平诉称:被告周金娥未兑现在《协议书》中的承诺,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周金娥支付203873元的代理费。

  被告周金娥辩称:没有委托原告办理遗产继承事宜。1996年1月3日确在一份所谓的“协议书”上签过名,当时原告也不在场,回家后,即电告撤销承诺,当晚去原告处要求收回签名的另外两份“协议书”遭拒绝后,第二天即到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声明“协议书”作废。另外,原告还有损害被告的继承权顺利实现的行为,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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