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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益相抵损害赔(8)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损益相抵产生的历史渊源

  损益相抵原则在民法损害赔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这一规则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关于一切善意诉权的诉讼,审判员享有全权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返还原告之数”的规定含有损益相抵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324条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因免除给付义务所节省的或由其劳务移作他用而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法国民法尽管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规则,但根据民法典第1149条关于“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可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判例学说一般认为,确定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应扣除因损害事实发生其获得的利益。普通法明确采纳了损益相抵的规则。普通法认为,如果违约后受害方因不必完成其义务的履行而节约了费用,那么,这笔费用就必须从其应得的赔偿金中扣除。美国《统一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考虑赔偿时,应当“减去因卖方违约而使买方节约的支出”(第2708、2712条)。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早就有损益相抵规定,且规定得更为明确。从《唐律》开始,就规定了“偿所减价”制度,清代继续坚持这种制度。“偿所减价”,是指原物受损之后,以其物的全价扣除所残存价值之差额,作为赔偿数额,适用的范围是牛马等畜产遭受损害的赔偿。这种制度所体现的,就是损益相抵的原则。由此可以相信,关于损益相抵的赔偿原则,中国的规定决不比外国晚。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这一制度,具有世界领先的水平。虽然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损益相抵规则,但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了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从中可以找到其出处。

  三、损益相抵的法律特点

  第一,它是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如受害人因违约获得了一定利益。则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部分从损害赔偿中扣除。例如本案中残存物的价值利益。可见这一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法则。因此这一规则与减轻损害的规则是不同的。减轻损害的规则是根据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具有过错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损害相抵则是确定实际损害的规则。

  第二、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同原因产生的,即都是因为违约而发生的,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

  第三、损益相抵规则是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所得的利益,扣除所得利益的差额就是违约方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额。所以损益相抵只是减少部分赔偿额,而不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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