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第三人:某市仪表厂

  (一)案情

  仪表厂子聘请被告为其总工程师,被告在上任前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仪表厂遂于当年3月购买了位于该市海新村20号的205室房(三室一厅),租给被告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期为三年,并规定“如果乙方(即被告)不愿受聘于甲方(即仪表厂),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仪表厂发现被告能力有限,不能设法使仪表厂扭亏为盈,遂提出不再聘请被告,被告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仪表厂多次要被告交房,遭被告拒绝,后仪表厂将该房卖给其本厂职工李某,李某因急需住房,也多次要被告腾房,被告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交房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聘用合同规定如果被告不再受聘于仪表厂,则应解除租赁关系,因此被告离开了仪表厂,根据合同规定应当交回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只有在被告不愿接受聘任时才应解除租赁合同,而被告并未主动提出不接受聘任,因此不应交房。至于李某虽已买到了该房屋,也无权要求被告腾房。

  (三)作者的观点

  我认为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腾房,关键在于确定是否应当解除被告与仪表厂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应当解除,那么被告继续租用房屋,其不腾房显然是无法律根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方式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有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方式。本案涉及的是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事先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方式。这是传统大陆法系的一种合同解除方法。其特点是要求当事人约定一定情况下由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因此,解除权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但是它与解除合同的协议不同。首先,约定解除属于事前的约定,它规定在某种条件成就时,一方享有解除权;而协商解除的协议乃是事后约定,它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通过协商作出的决定。其次,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是设定解除权,其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当事人实际行使解除权方可导致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合同的协议,因为其内容并非是设定解除权的问题,而是确定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达成协议,即可导致合同解除。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否则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无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