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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乐经初宇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终字第84号判决书。

    2、案由:车辆保险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凯敏,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学生。

    原告(上诉人):吴缓缓,女,1992年生,  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吴贵源,男,1964年5月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山荣农场职工,系原告之叔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海丘,男,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晓辉,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邹志诚,  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样兴,该公司副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浩,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谭雄,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支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廷灼;审判员:刘宏武;代理审判员:陈大桃。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彭健生;审判员:陈海燕;代理审判员:林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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