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燕京酒楼诉华荔、焦长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上海燕京酒楼与名为上海小垦丁红茶坊实为华荔个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该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实为房屋租赁,且上海小垦丁红茶坊并未注册成立,上海燕京酒楼对该房亦无所有权,故原审对无效合同所作的处理是正确的。上海燕京酒楼上诉要求确认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并要求华荔偿付违约金10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由上海燕京酒楼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姜萍芳
代理审判员 俞 敏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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