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变更该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物业发展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期内利息373230元,及相应罚息(1998年4月29日至1998年7月29日,按年利率12.118%计付,1998年7月2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为: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给付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9678976元,并支付该款罚息(自1998年4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还贷罚息标准计算逾期罚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20615元,由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各承担67008.33元,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承担53606.67元。财产保全费111120元,由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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