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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楼梯未设护栏借宿人摔死 承租人是否担责(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如果说,对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廖日水应负民事责任的理由,应当理解为是未对楼梯设置、安装护栏,不应理解为是被告廖日水不应将房屋出租。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出现了出租行为无过错,承租行为有过错的矛盾,这是不符合逻辑的。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出租、承租行为的过错性质的确定,未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那么,法院在本案中要承租人赵丽芳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理由,就不应该是承租有安全隐患房屋的行为。而承租人赵丽芳在本案中,除了承租有安全隐患房屋的行为不妥外,又不存在其他过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承租人赵丽芳在本案中的行为无过错,周灵华的死亡与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杨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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