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梅民初字第554号
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清明,三明市梅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廖荣兴,三明市梅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马云英、马云龙、马云华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华,原告尤涓的委托代理人李素霞及原告李丽华、尤涓的委托代理人陈立友,被告马云龙、马云华及被告马云英、马云龙、马云华的委托代理人廖荣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李丽华、尤涓诉称,被继承人李福泽于1985年2月与吴木姬结婚时,被继承人李福泽带有女儿李丽华,吴木姬带有子女马云英、马云龙、马云华。1986年6月李福泽与吴木姬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李丽华归李福泽抚养,马云英、马云龙、马云华归吴木姬抚养。1986年8月李福泽与吴木姬复婚。2000年5月14日被继承人李福泽被吴木姬杀死,随后吴木姬自杀身亡。李福泽与吴木姬遗有座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富华新村8幢302室房产一套。要求判令该房产属被继承人李福泽所有的部分产权由二原告继承。
被告马云英、马云龙、马云华辩称,座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富华新村8幢302室房产一套由吴木姬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应全部属于吴木姬所有,吴木姬立有遗嘱,该房产应由吴木姬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李丽华等人隐藏、转移其他遗产,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吴木姬生前曾因购买该遗产向被告马云龙借款7600元,该借款属被继承人李福泽与吴木姬的共同债务,该遗产应在偿还该借款后,再予以依法分割;三被告与被继承人李福泽已经形成扶养关系,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二原告只能分得该遗产的32.5%。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福泽于1985年2月与吴木姬结婚时,被继承人李福泽带有女儿李丽华,吴木姬带有子女马云英、马云龙、马云华。1986年6月28日李福泽与吴木姬登记离婚,并约定李丽华归李福泽抚养,马云英、马云龙、马云华归吴木姬抚养。1986年8月7日李福泽与吴木姬复婚。2000年5月14日被继承人李福泽被吴木姬杀死,随后吴木姬自杀身亡。李福泽与吴木姬遗有座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富华新村8幢302室的房改房一套。
以下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继承人李福泽于1985年2月与吴木姬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被继承人李福泽带有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李丽华,吴木姬带有与前夫所生的子女马云英、马云龙、马云华。1986年6月28日李福泽与吴木姬登记离婚,并约定李丽华归李福泽抚养,马云英、马云龙、马云华归吴木姬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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