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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阿农诉文艳、文华、刘安遗产继承纠纷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上诉人刘阿农上诉称:一审认定文清川遗产有现金25万多元与事实不符,至2000年10月30日,已实际支出164712.4元,属于文清川的只有162643.80元,一审对家庭合理支出的93112.4元不认定不合理。如文清川2000年3月请专家来海口会诊,除报销外,自费支出2万元,4月到上海治病,支出2万元均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其它家庭支出也是事实。对102号宿舍,原审判决双方共同共有,剥夺了上诉人拥有二分之一房产权的权利,而被上诉人只享有1/8的份额。原审的判决是故意错判,考虑到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对谁都不利,请求折价给被上诉人补偿。另两被上诉人已是法定的成年人,并非无生活来源,一审对被上诉人多分遗产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合理。因此请求二审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被上诉人文艳、文华答辩称:原判认定遗产中现金数额为215825元与事实是相符的,对支出的71600元被上诉人认可,但被继承人于7月5日去世后,上诉人的开支与遗产无关。上诉人提供的家庭支出,真实性难确定。被上诉人现就读无生活来源,依法应多分遗产。对102号房产折价分割,被上诉人不同意。因此,被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如二审认为有必要分割102房,我们要求按层分割。
  原审被告刘安称:本人在父亲去世后,由母亲刘阿农抚养,本人就读于西安交通大学,是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请二审给予考虑照顾。
  经审理查明,法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调查事实如下:
  上诉人刘阿农与被继承人文清川于1988年结婚,其时文清川与前妻所生子女文艳13岁、文华11岁,刘阿农与前夫所生之子刘安9岁,三人同刘阿农、文清川一起共同生活。被继承人文清川生前系海南省农垦总局副局长,于2000年7月5日病逝。病逝前的2000年2月20日,文清川与刘阿农写下一份书据,写明刘阿农与文清川有银行存款43万元,现金6万元。另刘阿农与文清川有股金4100元,文清川2000年2-7月份工资9150元,共计503250元,该款文清川生前分给文华等人以及办理文清川丧事等已花去71600元(双方均认可),另文清川患病期间,于2000年3月请上海、北京的专家来琼治病花费2万元应予认定。同年4、5月期间,文清川赴上海治病期间,除公家报销医疗费外,有证据可认定的其它花费为8千元,共花掉99600元,剩余403650元。另位于海南省农垦总局二层宿舍楼27栋102房一幢,系文清川与刘阿农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改房,该房共有两层,1999年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建筑面积为171.9平方米,后面庭院长7.35米、宽8.42米,面积为61.88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文清川书据、房产证,有关票据,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足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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