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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兴诉刘北平、唐铸遗产继承纠纷和侵害财产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农七民终字第101号


  委托代理人范志华,奎屯垦区哈拉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汪玉兴因遗产继承纠纷和侵害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00)奎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玉兴、被上诉人唐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上诉人汪玉兴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唐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刘北平和第三人汪喜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继承人汪随义唯有其兄汪玉兴是法定继承人,唐铸是汪随义的学生,曾得到汪随义对其学习、生活上的很多帮助,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双方始终保持书信往来,直至以父子相称,刘北平父母对孤身一人的汪随义给予很多方面的关心与帮助,逢年过节,汪随义均到刘北平父母家度过。汪随义与刘北平之母结为姐弟,对刘北平以舅甥相称。1996年汪随义住宅电视机等物品被盗,刘北平将自己家中21吋金星牌彩色电视机给汪随义使用,双方经济往来较多,彼此之间从未算帐。汪随义病重住院期间,刘北平、唐铸均请假专程从乌鲁木齐或昆明赶回奎屯照料汪随义,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在汪随义病床前守护照料,直至汪随义病情恶化。1998年1月15日晚汪随义对生活的事务处理时对胡安海等四人有过口述。除当场告知的事项以外,明确告知在场人其他事项已告诉唐铸。唐铸被叫到医院里,对汪随义的意思作了复述。1998年1月18日汪随义病亡。1998年1月21日,刘北平、唐铸与汪随义所在中学的校长签订遗产处理协议。1月27日,唐铸与汪随义之兄汪玉兴、汪富成、汪喜成签订补充协议。但汪玉兴、汪喜成没有按协议履行,将汪随义的全部遗产自行占有处分。刘北平、唐铸为分得汪随义许诺的财产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从汪随义遗产中扣出购房资助款5000元给唐铸;扣除安葬费4000元给汪喜成;刘北平继承13232元;唐铸继承11578元;汪喜成继承8270.12元和全套家具及生活用品;汪喜成赔偿刘北平、唐铸经济损失124.20元。
  宣判后,汪玉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口头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条件,唐铸转达财产分配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书面遗嘱被唐铸撕毁,两份遗产分配协议是建立在无效口头遗嘱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刘北平盖房子时借汪随义6700元,尚欠700元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按法定继承处分遗产。刘北平、唐铸则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汪随义原系农师一三一团中学教师,党支部书记。因病于1998年1月18日死亡。汪随义无配偶和子女,父母已亡,唯有长兄汪玉兴属第二顺序继承人,现在甘肃省漳县三岔乡务农,汪喜成系汪玉兴次子。汪随义是唐铸中学时期的老师,汪随义对其学习、生活上曾给予很多帮助。唐铸大学毕业后,分配在云南玉溪卷烟厂工作。两人在十几年的交往中,继续保持感情交流,互勉互励,双方书信来往不断,直至以父子相称,有来往书信可证明这一事实。刘北平及其父母对汪随义曾给予长期多方面的关心和帮助。逢年过节,汪随义均在刘北平家度过,彼此亲近,汪随义与刘北平之母以姐弟相称,相应与刘北平以舅甥相称。1996年,汪随义住宅电视机失窃,刘北平将自家的一台21吋金星牌彩色电视机搬给汪随义使用。双方多有经济往来,彼此从未算过帐。在汪随义最后一次发病时,刘北平、唐铸均请假分别从乌鲁木齐和昆明市专程赶回奎屯守护照料长达近四个月。1998年1月15日晚,汪随义在病床前给胡居海、黄祖民、赵风松、徐林平留言:(1)死后火化,骨灰交侄儿汪喜成带回原籍安葬;(2)死后交一年党费;(3)党支部的党费支票交给徐林平校长;(4)其他事情已告诉唐铸,“由唐铸告诉你们”。当时唐铸不在病房,由陈敏随即将唐铸叫到医院。唐铸给在场人作了复述:所有财产扣除自费药品外,可能有5万元,其中2万元给刘北平,以感谢刘家多年来对其的关心;全部家具及生活用品给汪喜成,再给他1万元,并照顾把他迁到一三一团种地;剩余1、2万元如唐铸不出国就用于结婚等。汪随义病亡火化后,刘北平与唐铸在学校校长徐林平、副校长赵风松及刘忠等人见证下,根据汪随义给唐铸嘱咐的内容,签订汪随义遗产处理协议书,约定:(1)汪随义遗产的45%分给刘北平,35%分给唐铸、20%分给汪喜成,住宅中的彩电还给刘北平;(2)书籍捐献给一三一团中学;(3)对花卉和小纪念品委托一三一团中学处理;(4)家具和生活用品给汪喜成。1998年1月22日,汪玉兴携子汪富成、汪喜成赶到奎屯,对汪随义的丧事处置及遗产分配均未提出异议。1月27日,在一三一团中学副校长赵风松见证下,唐铸与汪玉兴、汪富成、汪喜成就遗产分配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汪随义的遗产应为扣除医疗费、扣除骨灰安葬费4000元、扣除唐铸汇款5000元的剩余数额。剩余数额的25%及全套家具给汪喜成,给刘北平剩余数额的40%,给予唐铸剩余数额的35%,补充协议征得了刘北平的同意。事后汪玉兴携子将汪随义骨灰带回原籍安葬。1998年3月,经一三一团中学协助,汪喜成及妻儿举家迁移到一三一团一连务农。3月27日,汪喜成将汪随义原住宅以51790元卖给学校校长徐林平,徐林平扣除15000元,将36790元现金交付汪喜成。唐铸、刘北平要求按协议分配遗产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此外,汪随义留有简易人身保险金3219.40元,养老基金987.36元,长寿还本保险600元,集资房入股红利483.36元,合计5290.12元。刘北平、唐铸主张遗产中钱款36790元和5290.36元中的份额,刘北平和唐铸垫付给汪玉兴送达诉讼文书邮资124.2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遗产分配协议书、汪随义亲笔书信、医院病历、一三一团中学财务室的证明、一三一团财务科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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