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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恩凤等诉杨胜利等追索遗赠扶养协议下遗赠的(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四被告答辩称:杨树森系我们亲生之父,我们不知生父生前与二原告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故生父意外死亡,我们料理丧事,处理、占有其遗产理所当然。事故责任单位一次性给付4万元人民币,是对我们的赔偿,不属遗产范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恩凤、王立龙发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精神,与杨树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履行了一定的生养义务,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此应予保护和褒倡。但二原告除死葬未履行有正当理由外,并未完全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生养义务,只能受遗赠部分遗产。四被告均系杨树森的亲生子女,理应对杨树森尽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四被告对杨树森与二原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事,时间长达二年之久,却全然不知,可见对杨树森尽赡养义务知多少,对此本院予以当庭批评教育。杨树森死亡后,四被告擅自变卖占有其全部遗产和事故责任单位一次性给付的4万元人民币,侵犯了二原告受遗赠的权利,应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至于事故责任单位一次性给付的4万元人民币,除合理的丧葬费用及四被告料理丧事的误工损失外,其余为死亡补偿金,它系对受害人杨树森之赡养人或扶养人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原告刘恩凤、王立龙作为遗赠人杨树森的扶养人,亦应按其对遗赠人所尽扶养义务给予补偿。遗赠人杨树森其余遗产和死亡补偿金,由其法定继承人继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第37条第8项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4月9日当庭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杨胜利、杨秀英、杨秀荣、杨秀琴连带返还原告刘恩凤、王立龙受遗赠遗产计人民币5878元整。

  二、被告杨胜利、杨秀英、杨秀荣、杨秀琴连带返还原告刘恩凤、王立龙死亡补偿费17455.37元。

  三、上述一、二项共计人民币23333.37元,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逾期执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滞纳金。

  四、原告刘恩凤、王立龙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评析」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在于,它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质,又不同于一般合同;它具有遗赠的某些特征,又不同于遗赠。它主要的法律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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