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出趟差回来,发现自家的房子易主了,另一名男子住进了自己的房子里,自己反而无家可归,卖房人居然是自己的妻子。为此,刘先生把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他妻子陈女士和买房李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房管局颁给李先生的房产证,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昨日记者得知,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妻子背着丈夫卖房
刘先生与陈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于2003年1月购买了昆明中林佳湖花园房屋一套,并领取了昆明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
去年4月4日,陈女士私自以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遗失为由,向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补办新产权证,并在报纸上刊登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同年 10月26日,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为陈女士补办了该套房子新的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今年2月6日,陈女士和另一名男子李先生以夫妻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5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先生,并办理了公证手续。第二天,李先生向昆明市房产管理局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刘先生状告房管局
据了解,陈女士在卖这套房子时,她丈夫刘先生在外地出差,这一切都不知道,直到刘先生回到昆明后,才知道这套房子所有的手续都办理完毕,自己的家已有新主人。这让刘先生感到非常意外,他以自己出差在外并不知晓,而且未同意出售房屋为由,将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告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向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陈女士以及购房人李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刘先生要求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及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
一审诉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鉴定。结果表明,与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公证时的“刘先生”并非本案原告刘先生本人,所提交证据为虚假证件。由于证据的虚假性是在案件受理后才得以证实,过错在于陈女士以及参与售房的身份不明男子,并且被告在颁证前已履行了必要的权属审核职责,故被告并无过错。同时,我国对不动产实行权属登记制度,第三人李先生与陈女士签订购房协议后,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资格。原告主张撤销被告向第三人李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第三人陈女士系夫妻,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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