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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胜诉对方上诉后在二审中放弃诉讼请求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联通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庆祥是否购买了联通公司的SIM卡。联通公司认为孙庆祥购买了号码为13002250954的SIM咔,并提供孙庆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入网用户登记表为证。孙庆祥则认为自己虽然丢失过身份证复印件,但从未购买联通公司的手机及SIM卡,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曾丢失的证明为证。审理过程中,联通公司提出申请,表示放弃对孙庆祥的诉讼请求,并愿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联通公司(移动电话入网须知)的规定,入网用户入网登记时,须向营业受理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经办人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通公司现仅凭一份孙庆祥身份证的复印件,主张孙庆祥购买SIM卡和拖欠话费,依据不足。联通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因此,联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鉴于联通公司提出放弃对孙庆祥的诉讼请求,系联通公司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觌定,应予准许。孙庆祥关于联通公司在催要话费过程中给其造咸损失,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系二审诉讼期间新提出酌主张,二审法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4日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准予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放弃对孙庆祥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负担。

    [评析]

    联通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在一审胜诉对方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又提出放弃诉讼请求的主张,二审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中的一种新情况。二审法院合议庭处理时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上诉人提出上诉,其诉的提起是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是上诉人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护,如果准许另一方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是否是对上诉人上诉权利的一种剥夺?而且民诉法规定只准许当事人在二审可撤销其上诉请求,并没有规定可以放弃其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即使准许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但对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如何处理,是应采取判决形式,还是采取裁定形式?是从程序上对案件终结,还是从实体上进行处理?都是值得考虑的。故不能同意联通公司放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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