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样的结果,王女士不乐意了,自己好端端的身体被无辜做了两个月的化疗,头发都掉光了,原本幸福和美的家庭仿佛经历了一场人间与地狱的轮回。王女士拿着后来所做检查的报告单和手术单据来到徐州市泉山区那家医院讨要说法,但院方以各种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愤怒了,临走时给院方撂下一句狠话:我们等着在法院见面吧,让法律来认定你们究竟有没有过错。
王女士将院方起诉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其根本没有恶性淋巴瘤,由于被 告方医生诊断错误致使无辜接受化疗,身心受到多方面伤害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10万元,另赔偿其精神损失20万元,各项费用合计30万元。
而作为被告的院方,在开庭时仍振振有理地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他们仍然坚持对原 告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全身多处淋巴结进行性肿大,临床表现就是恶性淋巴瘤,细胞 病理学的检查也支持恶性淋巴瘤的诊断,经过我们规范的治疗,患者的症状明显缓解。 可以这样讲,我们诊断是成立的,治疗是规范的,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道理,请求法院 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面对院方一连串的医学术语,王女士当然听得云山雾罩,不明就理,她只反问了一句: 照你们这么说,我得的就是癌,而且被你们治愈了,如此说来你们已经攻克了癌症,这真是个奇迹,那你们为什么不申请诺贝尔医学奖呢?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遂依法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级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份鉴定书的核心观点是,医院以前对原告所做的检查和治疗不能排除原告所患的就是恶性淋巴瘤,所以医院并没有什么不当或过错。王女士对这份鉴定结论很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医学会为此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份鉴定书与市级医学会的鉴定书在主要观点和结论上基本一致,但它进一步指出了医院在诊断治疗上存在的不足,“如未做进一步检查,未作病理切片、未请外科会诊” ,其隐含的意思是说,在医院不能确定患者究竟是否患了恶性淋巴瘤的情况下,医院应进一步做深入、细致的检查,以便能够准确确诊,在医院没有穷尽各种检查手段的情况 下就自信地下了恶性淋巴瘤的结论,对此,不说医院存在过错,至少存在不足。
法院在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根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合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检查的结论,及原告后来所做的“左腋下淋巴结清 除术”手术,并确诊为“淋巴结反应性增生”的事实,被告应当对其为原告在诊断治疗 上存在的不足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剔除不合理的部分,其余应依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3万元,合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81066.36元。同时根据省、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决今后如原告因被告的治 疗造成其他后果,原告继续治疗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以另行起诉向被告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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