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6年2月,某电子公司在其厂房西建造了一间配电室,同年5月份,某市电业公司为向该电子公司供应电力而在该配电室西侧架设了一条10千伏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2001年10月,某电子公司在其配电室北侧建筑一座三层的女职工宿舍楼房,宿舍楼南墙与配电室北墙相接。2002年4月,某电子公司将该宿舍楼二楼走廊的南墙凿开,建造一墙门,允许职工进入该配电室平房顶进行晾晒衣物使用。2005年5月23日,某电子公司为了防止职工晾晒的衣物被风吹掉,与个体工商户王某协商,由王某提供原材料在该配电室平房顶的边沿制作并安装防护网,某电子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王某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为废旧门窗收购和零售。同年5月27日,王某雇佣于某等人进行施工。于某在配电室平房顶欲进行切割4米长的角铁时,不慎将角铁触到附近的高压线路上,当场死亡。之后,死者亲属将某市电业公司和某电子公司诉到法院,要求二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某市电业公司架设该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至某电子公司的配电室平房沿的水平距离为1.845米,该线路至地面的垂直距离 9.14米;配电室平房沿到地面距离为6米,防护网的高度为1.7米。该事故发生时,某市电业公司和某电子公司均未在事故现场设立警示标志。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市电业公司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体及受害人触电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于某本人故意造成的,并且施工平房顶部系某电子公司女职工晾晒衣物的区域,人员活动频繁,某市电业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标志,导致受害人触电事故的发生,某市电业公司对该损害后果应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受害人亲属合理的经济损失的90%的赔偿责任。某电子公司明知个体户王某未具有安装资质和超范围经营,仍选任王某为承揽人,对导致受害人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亦应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受害人亲属的合理经济损失10%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市电业公司虽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受害人于某触电事故系其故意造成的,但其辩称受害人于某的施工范围系电力设施保护区,其安装防护网的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法院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应予以审查,同时对某电子公司发包工程的行为也要进行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某市电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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