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张老伯修理自家房屋时,不慎将邻居林大妈家的排水沟压坏,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张老伯、林大妈越吵越凶,围观群众也越聚越多。由于张老伯言语过激,使得本来就吃了亏的林大妈气愤难忍,进而情绪激动,脸色苍白,一口气没上来,昏倒在地。张老伯见此情形,头脑才清醒许多,赶忙上前掐人中、做人工呼吸,但林大妈还是抢救无效而死亡。10月20日,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写明:林大妈系猝死,死因不详。
林大妈的家人一怒之下将张老伯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00元。
张老伯在法庭上称,对林大妈的死,他深表遗憾和同情。但他认为林大妈的死是因其自身身体素质问题造成的,与他没有直接关系,他不应该负任何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正是张老伯当场对林大妈的辱骂,直接导致林大妈猝死,所以张老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伯、林大妈因琐事互相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双方均有过错,对因争吵对骂造成的损害后果,张老伯应当负40%的过错责任。由于接诊医院对林大妈诊断的猝死结果仅是死亡过程表现的特征,生理和医学上的死亡原因不详,且没有法医鉴定结论。因此,对死者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个问题,法院应当也只能根据生活常识和逻辑推理来分析。由于林大妈是80岁的老人,应当确认她的死亡存在自身的身体原因,并且是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林大妈在争吵过程中突然晕倒,并在短时间内死亡,这一事实反映出争吵是造成其死亡的诱因。据此判决,张老伯赔偿死者林大妈的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
法理分析一
“气死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视当事人主观过错而定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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