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老板竟声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16岁本是花一样的年华,对绝大多数少年而言,正是坐在学校内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年龄,但有一位少年却过早地肩负起谋生活的重担,并在施工中不幸失明一只眼睛。9月2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老板施某(被告)赔偿打工者陈某(原告)64768.88元。
2006年3月10日,本案被告施某与陆某订立安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施某为陆某安装一批6000米的桥架;安装费用共计5万元;在安装桥架的过程中,所有费用均由施某自付;施某在安装桥架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与陆某无关,陆某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等等。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3月下旬,本案原告陈某经人介绍来到施某上述工地上干活,商定工资标准为每日50元。双方议定后,陈某即受雇于施某从事桥架钻孔工作。陈某,农民,1990年出生,受雇之时刚刚16岁出头,身体瘦弱的他过早地承担起生活的重担。案发后了解到,陈某为施某打工前,已有好几年的打工史。
同年4月1日下午,陈某在施工过程中,突然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与陈某一起打工的戴某庭审时证明:当日下午1点多钟,老板施某让他和陈某从过道起打孔,陈某在上面,他在底下,脚手架连接点没有加连接梢子,直接散掉了,导致陈某摔落下来。陈某摔下来后,他与老板施某一起用摩托车将陈某送医院治疗。当日,海安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左侧脑挫裂伤,左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颞部头皮血肿,左眼球外伤。4月30日,陈某经治疗出院,但左眼已经失明。陈某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0525.38元,其中施某支付6000元。
出院后,陈某与施某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2006年6月30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海安法院委托作出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确认陈某伤残程度为八级。审理中经法院核实,陈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4768.88元。
原告陈某诉称,我在被告施某承揽的工地上为其打工时,从事安装桥架钻孔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从梯架上跌落下来,致头部受伤、左眼失明,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施某赔偿我全部损失,并承担精神抚慰金15000元。
被告施某辩称,从我与陆某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我只是施工现场负责人,也是一名打工者,并不是工程承揽人,故原告陈某诉我主体不适格,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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