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酒后驾车者驾驶摩托车撞上停在路边停靠的拖拉机,导致自己气绝身亡,这事在常人看来拖拉机司机似乎并无半点责任,但奇怪的是交通部门却认定拖拉机司机对事故负有责任。9月21 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汪某(被撞者)同意赔偿三原告(死者李某的妻子、儿子、女儿)40000元。
2006年7月11日(农历6月16日)21时35分左右,东台市唐洋镇人李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海安县李堡镇李西村十组地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海安县人汪某停于道路东侧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摩托车前部撞上了拖拉机后部左侧,致李某受伤、摩托车受损。李某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汪某驾驶拖拉机离开现场。其后,汪某给付李某家人4500元。
事故发生后,海安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亦派员进行了现场勘察,经过检验鉴定、调查取证后证实:当日李某系酒后驾驶未经定期进行检验的机动车,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而汪某则系无证驾驶未经登记、车后无灯光装置的机动车夜间临时停车,且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他们的违法过错行为都是事故发生的因素。2006年8月3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汪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后,死者李某的妻子、儿子、女儿与汪某未能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纠纷。
三原告诉称,因被告汪某夜间在道路上停车不当,车后又无灯光装置,才导致我们的亲人李某无法辩认,所驾摩托车不幸撞上拖拉机,车损人亡,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汪某赔偿我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等各项损失103010.30元。
被告汪某辩称,事故发生时,我的拖拉机是靠路边停靠的,其时适逢农历6月16日,外面的能见度并不很低;尽管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经登记、车后无灯光装置等问题,但这些因素都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死者李某酒后驾车、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我作为被动的受撞者并无过错,无过错者驾车驶离现场并不违法,至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不应承担事故法律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死者李某酒后驾车,对路况观察不细,负有事故责任;被告汪某所驾拖拉机车后无灯光装置,安全设施不全,夜间临时停车时无法开灯示警,且事故发生后未能有效保护现场,也对事故负有责任;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法官耐心讲明法律规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原告方认识到被告汪某经济条件较差,自愿作出较大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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