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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作为共同被告的侵权者冯某、何某和连带赔偿责任者张某,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如何承担?这牵涉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主体问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中,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如连带责任的内部债务份额的分担问题,因而不存在着当然的内部求偿关系,从对外关系来看,每个债务人均有给付义务,一个债务人给付债务完毕则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免责。在内部关系中,各债务人的地位并不平等,不真正连带责任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行为而发生,该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债务的产生负有终局性的责任,他就是最终责任主体。本案侵权人冯某、何某是本纠纷产生的行为人,张某对本纠纷的产生并不负有直接的责任,冯某、何某是本案的终局责任者。如果张某对债权人陈某先行履行了给付义务,则他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可直接向冯某、何某追偿全部赔偿款项。但纵观我国民事立法,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部求偿问题并无相关规定,这当为民事立法进行完善。本案判决主文只是判令张某对冯某、何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未述及冯某、何某和张某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对张某如果先行履行给付义务后对冯、何二人的求偿权利并未明确,似有缺憾。

    徐 烨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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