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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虽有公章 公司也应免责(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例:

  退休职工王成在外出散步时,被一骑车学生撞伤,花去治疗费近千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该学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王成找到这个名叫张雷的学生要求赔偿,不料,张雷竟以自己是学生,虽满18岁但没有收入,无法赔付为由拒绝赔偿。其父又以张雷已是成年人为由,也拒绝了王成的要求。这种情况下,王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确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考虑的是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而不是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像张雷这样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虽然没有经济收入,但他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雷撞伤王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致人损害的情况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延期给付。”该规定一方面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求有垫付能力的扶养人予以垫付。据此,作为张雷扶养人的张父,应当主动为张雷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垫付责任。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王成可以与张父协商,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由张雷承担民事责任,由张父承担垫付责任,以此来维护应有的合法权益。

  高忠祥 于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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