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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元诉林春荣等在栽埋挂银幕用的杆子时未尽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原告:杨坤元,男,36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雷家寨村村民。

    被告:林春荣,男,25岁,与原告同村村民。

    第三人:张长海,男,32岁,雁塔区丈八乡茶张村村民。

    第三人:王来利,男,26岁,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大寨村村民。

    第三人:雷战喜,男,44岁,雁塔区鱼化接到办事处雷家寨村村民。

    被告林春荣为纪念其父"三周年",与第三人张长海商定以60元之价在本村放映一场电影。1996年6月22日晚,第三人张长海携电影机及设备,到林春荣家,要求林春荣找人栽埋悬挂银幕的杆子,林春荣遂指派第三人王来利、雷战喜二人办理。王来利、雷战喜二人将林春荣借来的两根6米长的铁架管栽埋。待张长海挂银幕时,因拉力及银幕重力作用,致选银幕的铁杆突然倾倒,将正在杆下玩耍的原告之子杨军伟头部砸伤,杨军伟当即被送往西安军工医院抢救,同年7月5日,转送陕西省人民医院。该院抢救至当月17日,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杨军伟死亡。由此造成原告杨坤元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876.20元。在杨军伟受伤后,林春荣已支付给杨坤元医疗费17500元。原告杨坤元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66000元。

    被告林春荣答辩称:挂银幕的铁杆倾倒,属意外事件,其本人并未实施伤害行为,在主观上没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张长海诉称:其只负责放电影,栽埋挂银幕的铁杆属主人(指被告林春荣)份内之事,故挂银幕的铁杆倾倒与其无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王来利、雷战喜诉称:其二人参与了栽埋铁杆,系被告林春荣叫来帮忙的,无任何报酬,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杨坤元为抢救其子,支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为59876.2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被告、第三人分担责任。被告林春荣为纪念其父"三周年",雇请第三人张长海放映电影,且指派第三人王来利、雷战喜二人帮忙,系主要受益人,对损害的发生虽无过错,但应负一定民事责任(50%。第三人张长海为他人放映电影属有偿服务,亦属受益人,且作为专业电影放映人员,对第三人王来利、雷战喜栽埋悬挂银幕的铁杆应当进行安全性指导、监督,故对此损害,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30%)。第三人王来利、雷战喜二人虽为他人无偿服务,但其二人所栽埋悬挂银幕的铁杆不坚固,对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各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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