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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文清盗窃信用卡冒名使用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0:21


  
  「评析」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顾文清的行为,检察院认为应定盗窃、诈骗两个罪,实行并罚;法院则认为只能定一个盗窃罪,不能定盗窃、诈骗两个罪。分歧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告人冒名使用信用卡这一行为的性质。我们认为,被告人窃得信用卡后,并未达到其占有信用卡所含财物价值的目的,必须通过使用该卡才能实现这一目的。被告人在使用信用卡时,虽然实施了仿冒失主签名的欺诈行为,但这只是为了取用信用卡的存款及允许透支的款所采取的必然手段,是其盗窃行为的继续,不应另定诈骗罪。因此,一、二审法院对顾文清的行为以盗窃一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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