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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等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郭松,男,32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1989年12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子玉,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之宝,男,28岁,壮族,广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新和华侨农场工人。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薛荫棠,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国,男,25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无业。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守森,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蔺  刚,男,26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无业。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季学全,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民平,男,33岁,汉族,湖南省人,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  铁,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  颖,女,25岁,汉族,辽宁省人,北京医院药剂科药士。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有为、刘鸣鸣,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鹿宪勤,男,30岁,汉族,河北省人,北京市塞莱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郝惠珍,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建国,男,34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6年11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东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郭松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黄民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窝藏罪、窝赃罪;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颖、鹿宪勤、赵建国犯窝藏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郭松伙同鹿宪州(化名李建生,男,33岁,原系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994年2月18日越狱脱逃,在本案侦查期间因拒捕被公安人员击伤,伤势过重医治无效而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预谋抢劫,并窥探作案地点。1996年8月25日晚,郭、鹿2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小区33号楼下,采用撬门锯锁等手段,盗窃王维德的深蓝色本田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万余元。8月27日上午9时许,郭松伙同鹿宪州各持2支由鹿从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处非法购得的手枪,驾车到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蒙面拦截该支行的三峰牌运钞车和桑塔纳牌押款轿车,欲抢劫运钞车内装有 130余万元人民币的钱箱。该支行工作人员李国春、杨小东等人奋力搏斗,遭郭松、鹿宪州2人枪击。郭松击中运钞车司机安保国的下颌部和杨小东的左肩胛、左锁骨,致2人重伤。鹿宪州击中押款员李超的背、腰部,致其重伤;又击中李国春的背部,伤及李的肝、肺等脏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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