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薄尊乾证实2002年7月20日晚将所驾驶的白色“神龙富康”车放在河口区孤岛“新世纪花苑”南车库内,7月22日下午开车时,发现车被盗。(2)证人王长树证实2002年7月份,通过扈荣刚买了一辆白色“神龙富康”车。(3)证人扈荣刚证实了介绍王长树购买白色“神龙富康”车的经过。(4)公安机关的证明证实被盗车从王长树处查获。(5)收条证实被盗车已被公安机关退还给失主。(6)交条及收条证实证人黄伯房将所购买的被盗车上的银灰色黄色功放大板机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退还失主薄尊乾。(7)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向海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公安人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6)物品价值认定书认定被盗“神龙富康”车经鉴定价值126368元。(7)被告人徐向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2002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向海窜至河口区汽车站家属院,盗窃高兴和蓝色“桑塔纳”轿车(车号鲁E12428)时,因车报警而被失主发现,该徐盗窃未遂,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3564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高兴和证实2002年6月3日凌晨1时许,有人偷盗其停放在家属院内的蓝色“桑塔纳”轿车,因警报器响了车未被偷走,他发现后开车出去找偷车人,见到一个男青年,他一喊男青年跑了,但掉下一个包和一双皮鞋。(2)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公安人员提取了作案现场的一个黑色皮包和一双皮凉鞋,经被告人徐向海辨认,系其掉在现场的物品。(3)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向海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公安人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4)物品价值认定书认定被盗“桑塔纳”车经鉴定价值35640元。(5)被告人徐向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2002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向海窜至河口区河运小区10号楼西侧,盗窃郭文朝所驾驶的河口运输五公司的蓝色“桑塔纳”轿车(车号鲁E53298)时因有报警系统,而未得逞,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415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证人郭方朝证实2002年6月份一天晚上,其将所驾驶的本单位的“桑塔纳”车停放在河口区河运小区10号楼西侧,第二天发现车左后门玻璃被打碎了,该车上安装有报警系统。(2)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向海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公安人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3)物品价值认定书认定被盗“桑塔纳”车经鉴定价值41580元。(4)被告人徐向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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