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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张建军,男,23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无职业。

    被告人张建军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5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建军又继续盗窃作案。1991年3月12日张建军因盗窃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收审,3月13日夜脱逃,脱逃后继续盗窃,同月15日被抓获收监。

    经查明,1989年4月至1991年3月,张建军单独和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家属院、公安局看守所家属院、地区行署家属院、驻马店火车站货运办公室等处,采用捅门撬锁、拉弯窗户钢条等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除前罪判决认定的盗窃5起、价值2900余元外,张建军还单独盗窃11起,以其为主结伙盗窃32起,共43起;共计盗窃彩色电视机、收录音机、自行车、现金及有价证券等财物总价值5万余元,个人获赃3.9万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及赃物折价2.5万余元。在43起盗窃作案中,属于判决宣告前漏罪的15起,总价值8800余元,个人获赃7300余元;属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28起,总价值41000余元,个人获赃31000余元。张建军的盗窃活动十分猖獗,保外就医期间更是变本加厉,有时一天盗窃4次;被收审脱逃后,还在一个下午连续盗窃2次。

    「审判」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军大肆进行盗窃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作案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张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刑前隐瞒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判刑后不思悔改,在保外就医期间继续作案,恶习很深,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又系主犯,应予严惩。张建军还犯有脱逃罪,应一并惩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2年8月13日判决如下: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判决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建军不服,以“部分盗窃数额计算偏高”、“判刑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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