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和平联系购销白糖收受信息费不构成受贿罪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被告人:杨和平,男,37岁,四川省云阳县人,四川省新都县啤酒厂生产办公室副主任。1988年4月,四川省新都县啤酒厂为搞活企业经济,根据当时本县有关决定的精神,由厂长在全厂职工会上宣布:本厂职工可以用本厂的名义出去联系计划外物资经营业务,所获利润实行二、八分成。当时任供销科长的杨和平,得到四川省轻工业厅供销公司有计划外议价白糖出售的信息,即从该公司要来100吨白糖的指标。杨回厂向厂长汇报后,厂长称厂里已有大量平价白糖积压,表示不做这笔生意,要杨和平自行处理。杨和平以个人名义打电话给四川省内江市副食品公司业务员周××,经周与内江市中区蔬菜水产联合公司联系,该联合公司同意购买这批白糖,并由周××代表购方与杨和平洽谈。1988年5月30日,联合公司的经理王××自带现金汇票24万元与周××一起来到杨和平家,谈成了这笔生意。杨和平使用自己保管的盖有新都啤酒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用该厂经营部杨和平的名义,以每吨白糖2400元的价格,与内江市中区蔬菜水产联合公司签订了100吨白糖的购销合同。尔后,杨和平与该厂经营部出纳员协商,将购方预付的货款24万元转入经营部帐户内。后因行情变化,货源转俏,四川省轻工业厅将原定白糖价格每吨2200余元提高为每吨2340余元。100吨的指标实际上只执行了90吨。杨和平通过该厂经营部付给四川省轻工业厅共计210645元。余款除周××转走8223余元外,新都县啤酒厂帐面上仍有余额21000余元,归该厂所有。内江市中区蔬菜水产联合公司通过做这笔白糖生意盈利16000余元,周××代表购方给杨和平信息费10000元,杨只收下6000元,但未告诉厂里。信息费由购方计入成本报销。杨和平在联系这项业务中开支了差旅费、招待费等共计2000余元,未向本厂报销。1988年底,经营部将杨和平联系购销白糖之事告诉了该厂厂长,厂长说把帐上的21000余元用于该厂职工福利。1989年杨和平给厂里写报告,要求将此21000余元按二、八分成,厂里未予兑现。案发后,杨和平将6000元信息费全部退出。
「审判」四川省新都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和平根据厂方当时的有关搞活企业经济的规定,以啤酒厂经营部的名义进行计划外物资经营活动,在没有使用该厂资金的情况下,以适当的价格,为企业创利21000余元。他的这种行为,对搞活企业经济有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他所得的信息费应视为他的劳动报酬。被告人杨和平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据此,该院于1992年5月14日判决:对被告人杨和平宣告无罪;随案移送的现金6000元发还给杨和平。宣判后,杨和平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审判」四川省新都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和平根据厂方当时的有关搞活企业经济的规定,以啤酒厂经营部的名义进行计划外物资经营活动,在没有使用该厂资金的情况下,以适当的价格,为企业创利21000余元。他的这种行为,对搞活企业经济有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他所得的信息费应视为他的劳动报酬。被告人杨和平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据此,该院于1992年5月14日判决:对被告人杨和平宣告无罪;随案移送的现金6000元发还给杨和平。宣判后,杨和平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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