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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亭、刘贵良走私、放纵走私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高庆亭、原审被告人刘贵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庆亭身为海关工作人员,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伙同他人走私,偷逃关税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高庆亭的犯罪事实经查证据确凿,不容抵赖。高庆亭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应予严惩,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高庆亭的辩护人认为应对其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适用法律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11月19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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