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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庆,男,1947年3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系东风公司铸造一厂工人,死者张德康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典巧,女,1947年3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系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铸一新村居委会居民,死者张

  德康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明菊,十堰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启明,十堰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余章勇,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系郧县高庙乡东良村六组农民,捕前租住在张湾区花果街办二堰铺居委会七组陈德进家,从事个体生意。1998年2月20日被拘留,3月6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十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双喜,郧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2日以被告人余章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庆,黄典巧以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冰,代理检察员刘青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庆及委托代理人严启明,被告人余章勇,辩护人王双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1998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余章勇在其住处下象棋,双方发生争执,王琛将余推倒,余章勇拿砍骨刀吓唬王时,将与王琛同来的张德康头部划伤,张,余二人争执并持刀对打,余章勇持尖刀朝张德康腹部和胸部连捅两刀,致张德康失血性休克,左侧血气胸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庆,黄典巧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死者张德康的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6562元。

  被告人余章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医院的抢救费愿意偿付,其他的则不予赔偿。辩护人认为,张德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亦不应该由张德康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余章勇在本市花果街办二堰铺居委会7组其租住的屋内于郭泽民下象棋。该居委会7组居民张德康与张有诚,王琛路过进门围观。王琛干扰余,郭二人下棋,遭拒绝后,又强行替余章勇走棋子,双方发生争执,王琛推打了余章勇一下,余章勇顺手从身后装有卖肉刀具的篮子里拿了一把砍骨刀,扬言吓唬王琛,郭泽民起身准备劝阻时,不小心将电灯绊熄,待灯被拉亮后,张德康发现自己的头被划伤,便要余章勇赔钱,二人发生争执。张德康顺手从屋里案板上抓起一把菜刀朝余章勇头部连砍三刀,余章勇持尖刀朝张德康的胸部和腹部捅了两刀。张德康经东风公司花果医院抢救无效,于1998年2月20日凌晨3时死亡。经法医鉴定,余章勇系被片状刺器刺入左胸部,腹部致失血性休克,左侧血气胸死亡。余章勇头顶部有三处头皮锐器砍创口,左额骨粉碎性骨折,左额叶脑挫伤,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属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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