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泽民,史朝军,赵秀栓,张有诚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鉴定,扣押的凶器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章勇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了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章勇无罪;
二被告人余章勇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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