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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言挪用公款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二、判决

  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正言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且至今未予归还的数额巨大,严重侵犯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理应遵守的廉政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9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正言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追缴赃款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元,发还实业公司。

  宣判后,被告人王正言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正言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3月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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